「三人或以上集会即可拘捕」是否摄影团、街拍团的末日?
2020-05-28
近日最受注目的新闻之一,就是来自《南华早报》的报导,他们表示警察内部最新指引,是要求严格执行《公安条例》第18条,只要警察感到可疑,即有权阻止三人或以上的集会,登记参加者身份证及要求他们离开,如果拒绝的话则可以「阻差办公」拘捕。
如传闻属实,则显然这是针对这一年来香港多次佔领、集会与反水货的行动,偏向政治方面的考虑,相信一般摄影团体活动并不会受影响。但事实会否如此呢?
1) 很多警察执法,是根据「投诉」来进行,即有人投诉,他们就会跟进,没人投诉,很多时会宽容处理,这几乎是公开的秘密。而假如这个条例要求严格执行,那幺街拍、被视为「怪龙友」的摄影爱好者,恐怕更容易遭投诉,特别是那些声大夹恶的屋邨 / 商场保安。
2) 现在很多人喜欢到社运现场拍摄,尤其是民间记者,或自由摄影师,如果条例严格执行,这些摄影人会被迅速驱赶、拘捕甚至检控,也是可以预期的。
3) 如果香港政治冲突持续加剧,将来公开组团拍摄之类,有可能必须先经警方同意 / 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当「购物团」(鸠呜团) 或「报佳音」都要收紧,日出团、日落团、行山团亦不一定倖免。
相信要继续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尤其是街拍与社运摄影的爱好者,如果只属杞人忧天,那就最好了。
《公安条例》第18条:
(1) 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由1970年第31号第11条修订)
(2) 集结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为,则即使其原来的集结是合法的,亦无关重要。
(3) 任何人如参与凭藉第(1)款属非法集结的集结,即犯非法集结罪─ (由1970年第31号第11条修订)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参考资料︰
Hong Kong police told to 『be stricter over public gatherings of at least three people』
传警新指引:3人或以上集会即可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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